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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執(zhí)法過程中當事人享有的權利
(一)行政許可
序號 |
主體 |
權利類型 |
受理機關 |
法律依據(jù) |
1 |
申請人 |
要求解釋、說明的權利 |
臺山市教育局 |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jù)、條件、數(shù)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nèi)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
2 |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 |
陳述、申辯權利 |
臺山市教育局 |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fā)現(xiàn)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
3 |
公眾 |
查閱權利 |
臺山市教育局 |
《行政許可法》第四十條 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
4 |
申請人 |
獲知辦理許可期限延長理由的權利 |
臺山市教育局 |
《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nèi)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nèi)不能作出決定的,經(jīng)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
5 |
申請人 |
獲知聽證、招標、拍賣、檢測等所需時間的權利 |
臺山市教育局 |
《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五條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jié)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
6 |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 |
申請聽證權利 |
臺山市教育局 |
《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nèi)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nèi)組織聽證。 |
7 |
申請人 |
變更行政許可事項權利 |
臺山市教育局 |
《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九條 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xù)。 |
8 |
申請人 |
延期行政許可期限的權利 |
臺山市教育局 |
《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xù)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
9 |
個人或組織 |
舉報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 |
臺山市教育局 |
《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五條 個人和組織發(fā)現(xiàn)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有權向行政機關舉報,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
10 |
申請人 |
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 |
臺山市人民政府、江門市江海區(qū)人民法院 |
《行政許可法》第五十三條第(四)項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規(guī)定,不采用招標、拍賣方式,或者違反招標、拍賣程序,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
11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要求賠償權利 |
臺山市人民政府、江門市江海區(qū)人民法院 |
《行政許可法》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
(二)行政處罰
序號 |
主體 |
權利類型 |
受理機關 |
法律依據(jù) |
1 |
當事人 |
陳述、申辯權利 |
臺山市教育局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jù)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
2 |
當事人 |
申請聽證權利 |
臺山市教育局 |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shù)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
3 |
當事人 |
檢舉權利 |
臺山市教育局 |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六條 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jù)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fā)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jù)的,當事人有權拒絕處罰,并有權予以檢舉。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對使用的非法單據(jù)予以收繳銷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4 |
當事人 |
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權利 |
臺山市教育局 |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確有經(jīng)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jīng)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
5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申訴、檢舉權利 |
臺山市教育局 |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jiān)督制度??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jiān)督檢查。 |
6 |
當事人 |
獲知被處罰事實、理由、依據(jù)權利 |
臺山市教育局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j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
6 |
當事人 |
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賠償權利 |
臺山市人民政府、廣東省教育廳、臺山市鹽田區(qū)人民法院 |
《行政處罰法》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
二、監(jiān)督投訴
申請人可通過電話、窗口等方式進行投訴。
投訴窗口地址:臺山市臺城街道臺東路98號臺山市教育局對外服務中心
投訴電話號碼:0750-12345
信函投訴地址:臺山市臺城街道臺東路98號臺山市教育局對外服務中心
三、行政復議
受理行政復議部門:臺山市人民政府
受理行政復議部門電話:0750-5528149
受理行政復議地址:臺山市臺城中山路23號
四、行政訴訟
受理行政訴訟部門:江門市江海區(qū)人民法院
受理行政訴訟部門電話:0750-3535146
受理行政訴訟地址:江門市江海區(qū)勤政路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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