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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妹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于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和江門市江海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江海檢檢建受〔2024〕30號),我局撤銷臺山市下川鎮(zhèn)人民政府于2003年3月31日作出的“下婚字第33號”方建喬與“盧妹娣”的結婚登記行政行為。
因無法查找到你下落,現通過網站媒體向你告知。你見本告知書后即到臺山市民政局領取《關于撤銷方建喬與盧妹娣婚姻登記的決定》(臺民撤〔2024〕2號),如未領取的,自本告知書發(fā)布之日起滿30天即視為送達。
如不服撤銷婚姻登記決定的,應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天內向臺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江門市江海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臺山市民政局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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